1.為什麼你們的政府要用中國公民的納稅錢蓋監獄養台灣的詐騙犯呢?你們可以把那些台籍詐騙犯驅逐出境,遣送回台就好了啊。這些錢省下來不是可以幫助到更多的低端人口嗎?記得順便把陳由豪、付祝(羅福助)這些擁有中國公民身份的台灣罪犯送回來,接受台灣司法的判決,不要讓他們繼續在中國,用金錢和工業污染物毒害你們的社會。
2.自己的垃圾自己處理,不要給丟給別人,很沒公德心。而且這樣只是逃避問題,不是解決問題。
3.詐騙集團是因為臺灣沒地方騙才轉往國外開發處女地。至於台灣刑責,我轉錄媒體報導如下:
我國刑則其實不輕:
2006年開始,詐欺案採「一罪一罰」制度,也就是刑責可累加。犯罪件數改成分別論罪,如果犯100件,一件判2年,累計刑期就達200年。
律師苗博雅表示,電信詐欺的刑度已是僅次於無期徒刑、死刑的重刑。同時,我國刑法的「沒收」制度,亦可將詐騙所得全部收歸國有。刑法不夠重的說法,是以錯誤法律見解誤導大眾。
「無罪」或「判太輕」問題:
無罪方面,檢警舉證不足,當然是原因之一,但面對跨國詐欺案件,最困難點在於「境外取證」,這涉及到台灣外交困境。另外,法院對於境外證據,往往以最嚴格的證據法則來檢驗。
判太輕方面,主要問題在於,這類案件的被告非常年輕、無犯罪前科,且一般都會辯稱「第一天犯罪就被抓了」,所以法官大多會傾向給予緩刑。
還有法院的判刑文化,台灣法官多一審重判,二、三審輕判,因為多抱持「給人一線生機」的心態,所以量刑偏輕。另外如果判刑過重容易被上級審撤銷,會影響升遷與考績,所以多數法官寧願輕判,也不要被撤銷。
除此之外,我們只跟三個國家簽署「刑事司法互助協定」:美國、南非、菲律賓。
我們跟中國也簽有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」。從民國98年6月到105年2月的統計,我向陸方提出有關「犯罪情資交換」的請求,共4061件,大陸完成的1357件,達成率只33%;陸向我請求的共1346件,我國實現1090件,達成率超81%。這個數據顯示,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方面也有困難。
因為無法與國際或對岸進行密切的合作,讓台灣偵辦起國際或兩岸案件往往力不從心,也讓台灣的宵小之輩有了可趁之機。
4. 為求慎重,把查到的台灣法條列給你看:
行政程序法第168條:「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、行政法令之查詢、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,得向主管機關陳情。」
行政程序法第169條第1項:「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;其以言詞為之者,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,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。」
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:「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,受理機關處理時,應不予公開。」
維基百科解釋:陳情為中華民國現今特有之行政程序,為中華民國法律所採用、做為「向政府陳述意見」的一種方法。
台灣多數地方政府都有設「1999市民專線」,人民可打此專線向政府機關詢問或申訴。通話過程均有紀錄待查,政府有義務回答相關問題,不得壓案。
台灣還有一個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」。人民可在此平台向中央和地方政府詢問政策,提案若超過5000人附議,主責機關需在60天內回應提案者。像之前有什麼「改時區」、「禁掛五星旗」等問題,台灣政府都有回應。
5. 輿論在台灣的影響力也很大,所以法官在審理敏感案件的壓力也很大的。台灣很喜歡說「情理法兼顧」,但法制社會應該要尊法論理再斟酌情感吧!目前台灣正經歷一些重大的社會議題,希望台灣人民能習慣理性溝通,不再理盲。